2025年8月13日,深交所向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普渡科技有限公司、王健、姚納新發出監管函:你們互為一致行動人。2025年5月16日,你們對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合計持股比例由25.74%減少至24.95%,觸及5%整數倍;對于前述權益變動情況,你們未及時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遲至6月10日才披露。此外,你們向聚光科技提供的《告知函》等材料,未將姚納新所持股份納入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股比例計算范圍,導致聚光科技2024年8月26日披露的《關于公司控股股東被司法拍賣股份過戶完成暨累計凍結股份比例下降的公告》,2024年10月31日、2025年5月19日分別披露的《關于公司控股股東股份變動比例超過1%的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股比例信息披露不準確。
你們的相關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和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3.1條、第2.3.10條、第5.1.1條和第5.3.5條的規定。請你們充分重視相關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相關問題的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