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浙江省直公積金”微信公眾號發布了《關于優化完善住房公積金提取若干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如下:
一、大力支持繳存職工購買保障性住房
繳存職工購買保障性住房,可提取個人賬戶住房公積金支付首付款等購房款或償還貸款本息,在保障性住房持有期間,提取金額累計不超過購房款和已償還貸款本息額的合計數。
保障性住房: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含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具體購房信息以杭州市住房保障部門數據查詢結果為準。
二、加大住房公積金租房提取力度
繳存職工租賃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可按實際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通過住房租賃機構租賃住房的,可依據房屋租賃合同信息,按實際房租支出提取,實際房租支出超過租賃提取額度標準上浮50%的,按租賃提取額度標準上浮50%提取。
三、支持城市更新住房改造提取住房公積金
繳存職工及其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可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老舊住宅電梯更新、加裝和列入全省老舊小區改造計劃的城市危舊房有機更新、共用部位維修后的個人分攤費用。
其中老舊住宅電梯更新、加裝的,申請時應完成電梯竣工驗收,提供房屋不動產權證、老舊住宅電梯更新資金籌措方案(附每戶分攤金額)或加裝電梯項目協議書、電梯竣工驗收材料,提取額度截至電梯竣工驗收當月后滿一年的賬戶余額,且不超過實際支付的個人分攤費用;城市危舊房有機更新、共用部位維修的,房屋應列入全省老舊小區改造計劃,申請時提供房屋不動產權證、城市危舊房有機更新或共用部位維修的協議(方案)、個人支付費用材料,提取額度截至協議(方案)簽訂當月后滿一年的賬戶余額,且不超過實際支付的個人分攤費用。
四、放寬職工離職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
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等原因未在杭州市重新就業,封存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滿半年后,未在異地繼續繳存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申請時提供身份證件和終止勞動關系材料;賬戶封存期間在異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穩定繳存半年以上的,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手續。
就業情況以人力社保部門信息查詢結果為準,異地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以住建部全國住房公積金監管服務平臺查詢結果為準。
五、簡化已故職工小額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
已故職工住房公積金(含住房補貼)賬戶合計余額不超過5萬元(不含未結利息)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申請一次性銷戶提取時,可不提供繼承或遺贈公證書等司法證明,辦理時提供申請人身份證件、親屬關系和已故職工死亡證明材料,簽署承諾書,依法履行與其他全體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分配所提取已故職工住房公積金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