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商務樓宇更新提升的實施意見》日前正式發布,《實施意見》明確允許商務樓宇兼容租賃住房(含人才公寓)等功能。部分自媒體據此解讀并宣稱“上海商業辦公物業可變住宅”,還有中介鼓勵購買商住房。記者向相關部門求證獲悉,此系對政策的誤讀。
這是全國首個商務樓宇更新專項政策,構建“規劃—審批—運營—監管”的全流程更新路徑,提供城市更新制度的創新樣本。
《實施意見》提出,在城市主中心和副中心區域,鼓勵商務樓宇兼容科技創新、商業酒店、文化體育、教育培訓等功能,根據周邊產業崗位需求,適當增加服務公寓和人才公寓、醫療服務等功能。
在地區中心區域,允許商務樓宇兼容商業酒店、研發創新、文化體育、醫療服務、教育培訓、租賃住房(含人才公寓)等功能。
在社區中心區域,允許商務樓宇補充商業服務、文化體育、教育培訓、養老托育、租賃住房(含人才公寓)、新時代城市建設者管理者之家等功能。
簡而言之,《實施意見》提到的其實是商務樓宇兼容租賃住房(含人才公寓),而非住宅。
曾經有一段時間,上海部分商業辦公項目在開發中,不嚴格按規劃建設,擅自改變房屋結構、設施設備等,將房屋規劃用途由辦公改為居住,并進行銷售,形成了所謂的“類住宅”。2017年,上海全面啟動“類住宅”市場整頓,并于該年起在土地出讓的商業辦公用地合同內,明確不能做公寓式辦公。
業內人士表示,本次新規鼓勵在業態轉換的基礎上進行租賃,要求產證不變、主體不變、主體結構不變,未涉及土地性質調整,也未放開分割銷售,不存在鼓勵投資交易的情況。
實際上,允許商辦樓宇兼容租賃住房功能,是上海通過多渠道增加租賃住房供給的組成部分。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住房租賃條例》第九條明確,允許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租賃住房、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以及將閑置住房出租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賃住房供給。
今年,相關舉措在全國范圍進行推廣。2025年6月27日國務院第62次常務會議通過的《住房租賃條例》明確,鼓勵居民家庭將自有房源用于租賃,支持企業盤活改造老舊廠房、商業辦公用房、自持商品住房等用于租賃,多渠道增加租賃住房供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