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北礦檢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礦檢測”)北交所上市成功過會。然而,日前有市場觀點直指北礦檢測的兩位來自中信證券的保薦代表人在發行保薦書上存在不實承諾。
據悉,保薦代表人劉拓、王京奇在7月3日簽署的發行保薦書中承諾最近三年不存在三類被監管“點名”的違規行為,但同一日,兩人被中國證券業協會列入C類保代名單。
輿論背后,中信證券的兩位保薦人是否真實存在不符合承諾的違規行為?南都灣財社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兩位保薦人受到的是北交所的自律監管措施,與發行保薦書中承諾的三類情況并不是相同性質的違規行為。業內人士稱,這意味著發行保薦書公告本身沒問題。
北礦檢測赴北交所上市
保薦人承諾遭市場質疑
北礦檢測的發展歷史最早源于1956年成立的北京礦冶研究總院分析研究室,后經歷改制成為股份公司,并于2023年2月在“新三板”正式掛牌。
作為一家在有色金屬礦產資源檢驗檢測行業內有著重要地位的企業,北礦檢測并不滿足于新三板,于 2024年12月正式向北交所遞交IPO材料。該項目于7月11日獲得北交所上市委員會審議通過,贏得上市機會。
值得注意的是,在北礦檢測過會的背后,有市場觀點直指公司保薦代表人在保薦書上存在不實承諾。
據公開資料顯示,北礦檢測于7月4日更新了信披材料,包括招股說明書上會稿、發行保薦書上會稿等。
在發行保薦書“關于保薦代表人申報的在審企業情況及承諾事項的說明”中,來自中信證券的保薦代表人劉拓、王京奇承諾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國證監會采取監管措施、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處分等違規記錄。
中信證券保薦人是否不實承諾?
知情人士:發行保薦書公告本身沒問題
回歸到兩位保薦人的承諾中,涉及不存在三類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采取監管措施、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處分。
市場觀點將中證協發布的保薦代表人分類名單C(處罰處分類)視為兩位保薦代表人存在中證協自律處分。
南都·灣財者記者了解到,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措施實施辦法(2024年修訂)》,中證協的自律措施包括自律管理措施和紀律處分。自律管理措施是協會針對情節較輕、一般違規行為采取的自律措施。紀律處分是協會針對情節較重、嚴重違規行為采取的自律措施。
其中,對從業人員實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一)談話提醒;(二)要求提交承諾;(三)要求參加合規教育;(四)警示;(五)責令改正;(六)責令所在機構給予處理;(七)協會規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對從業人員實施的紀律處分包括:(一)行業內告誡;(二)公開譴責;(三)認定不適合從事相關業務。
顯然,自律管理措施和紀律處分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過更為重要的是,中證協C類名單中,對于兩位保薦代表人作出自律處罰的機構并非中證協,而是“北交所”。
因此中信證券兩位保薦代表人被列入C類名單并不能視為受到中證協自律處分。此外,一位業內人士告訴灣財社記者,通常情況下中國證券業協會并不會對保薦代表人出具自律措施。
為了進一步了解情況,灣財社記者進行了多方核實,有知情人士表示,中信證券兩位保薦人受到的其實是來自北交所的自律監管措施。那么受到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措施又是否違背承諾?
灣財社記者從《北京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獲悉,在北交所中,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同樣是兩個概念。
其中,北交所規定的自律監管措施包括口頭警示、監管關注、約見談話、要求提交書面承諾、 出具警示函、限期改正、要求公開更正、澄清或說明、要求公開致歉、要求限期參加培訓或考試、要求限期召開投資者說明會等。
北交所規定的紀律處分則包括通報批評、公開譴責、認定不適合擔任相關職務、暫不受理機構或者其從業人員出具的相關業務文件、收取懲罰性違約金、取消交易權限、取消交易參與人資格等。
在北礦檢測的發行保薦書中,兩位保薦人承諾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公開譴責這一違規行為屬于北交所的紀律處分,而根據知情人士所述,兩位保薦人受到的是自律監管措施,兩者并不是相同性質的違規行為。
為此,上述知情人士進一步表示,自律監管措施不屬于發行保薦書中保薦代表人承諾的三類不存在的違規行為,所以發行保薦書公告本身沒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中信證券兩位保薦人在發行保薦書上的承諾并非不實,但有業內人士向灣財社記者表示,在行業內,被列入C類名單的保薦人代表通常情況下不會簽章。
按照上述業內人士的說法,中信證券兩位保薦人為何沒有采取回避操作,則涉及到一個時間問題。由于簽名落款時間與被列入C類名單均為7月3日,那么意味著兩位保薦人有可能在簽名后才知曉自己被采取了監管措施,也有可能在簽名前就已獲知該信息但仍執意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