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為進一步便利經營主體開展跨境投融資活動,優化營商環境,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國家外匯局起草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深化跨境投融資外匯管理改革有關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國家外匯局有關部門負責人告訴記者,《通知》是在前期多地實地調研中收集到銀行、企業對外商直接投資、跨境融資、資本項目收入支付等外匯業務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形成的,其中多項措施以問題為導向,在調研基礎上研究優化相關政策,是對經營主體訴求的積極回應。
記者注意到,一攬子便利跨境投融資政策也有較高的“科技含量”。例如,4項投資端政策中有一項是便利非企業科研機構吸引利用外資(即“科匯通”)。明確境內非企業科研機構接收境外資金參照FDI企業辦理相關登記和匯兌手續。“科匯通”前期已在16個地區試點,現根據運行情況推廣至全國。
再如,兩項融資端政策中有一項是提升科創型企業的跨境融資便利化水平,將全國范圍內高新技術、“專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外債便利化額度統一提高至等值1000萬美元,將相關部門依托“創新積分制”遴選的符合條件企業外債便利化額度提高至等值2000萬美元。
深化跨境投資外匯管理改革方面,國家外匯局擬推出四項政策:
一是取消外商直接投資(FDI)前期費用登記,境外投資者在境內設立FDI企業前需要匯入前期費用的,可以直接開立相關賬戶并匯入資金。
二是取消FDI企業境內再投資登記,FDI企業以外匯資本金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開展境內再投資,無需辦理登記,相關資金可以直接劃轉至資金接收方賬戶。該項政策前期已在19省市試點,運行良好,現推廣至全國實施。
三是允許FDI項下外匯利潤境內再投資,從法規層面明確允許FDI企業境內合法產生的外匯形式利潤、境外投資者合法取得的外匯利潤在境內進行再投資,為外資企業和境外投資者辦理相關業務提供政策依據。
四是便利非企業科研機構吸引利用外資,將前期已在16個地區實施的“科匯通”試點推廣至全國,同時明確境內非企業科研機構接收境外資金參照FDI企業辦理相關登記和匯兌手續等。
據悉,在“科匯通”試點政策出臺前,非企業性質的科研機構接收境外科研資金無據可依。2023年9月,國家外匯局深圳市分局印發《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科匯通”試點業務操作指引》,“科匯通”試點率先在河套啟動。2024年,國家外匯局擴大了“科匯通”的試點范圍。
上述負責人向記者介紹,作為一項跨境投融資便利化試點政策,“科匯通”的核心目的是促進科技創新要素的跨境流動,解決非企業科研機構境外科研資金匯入難題。此次將“科匯通”試點推廣至全國,有利于更大范圍實現科研資金便捷入境,支持科技創新合作及新質生產力發展。
跨境融資便利化水平再上臺階
深化跨境融資外匯管理改革方面,國家外匯局擬推出兩項政策:一是加大對科創企業的融資支持。考慮到科創型企業凈資產規模較小,將全國范圍內高新技術、“專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外債便利化額度統一提高至等值1000萬美元,將相關部門依托“創新積分制”遴選的符合條件企業外債便利化額度提高至等值2000萬美元。
二是簡化參與跨境融資便利化業務企業簽約登記管理要求,不再要求相關企業在簽約登記環節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該舉措旨在簡化企業簽約登記流程、降低業務辦理成本,提高融資效率。
根據2023年12月發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深化改革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天津、上海、江蘇等17個省市轄內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專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可在不超過等值1000萬美元額度內自主借用外債。其他地區轄內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專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可在不超過等值500萬美元額度內自主借用外債。
國家外匯局相關部門負責人告訴記者,目前,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對跨境融資實行宏觀審慎管理,企業借用外債不能超過其凈資產的一定比例,而高新技術、“專精特新”、科技型中小企業往往處于初創期,凈資產較小或尚未盈利,按相關規定難以跨境融資或融資規模有限。為支持和鼓勵科技創新,國家外匯局推出了跨境融資便利化政策,允許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專精特新”、科技型中小企業在一定額度內自主借用外債,不受凈資產規模限制,原本按地域把單家企業借債額度分為500萬美元、1000萬美元兩檔,此次統一提高到1000萬美元。
此外,將有關部門依托“創新積分制”遴選的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的便利化額度提高到2000萬美元。“創新積分制”是2022年科技部推出的一項創新性的科技金融政策工具。它通過一套系統化、結構化的指標、數據和算法,對企業的創新能力、創新績效以及未來的發展潛力進行科學的評價,目的是幫助金融機構更加精準地識別科技型企業的科技創新屬性。
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政策迎來優化
優化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方面,國家外匯局擬推出三項政策:一是縮減資本項目收入使用負面清單,根據市場形勢變化,取消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不得用于購買非自用住宅性質房產的限制。
國家外匯局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現行政策中規定,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在境內支付使用時,不得用于購買非自用的住宅性質房產。該項政策是在房地產市場過熱背景下落實房地產宏觀調控的一項舉措,國家外匯局從防范“熱錢”投機炒作角度,配套出臺了非房地產企業的資本金、外債等資金不得用于建設、購買非自用房地產的措施,為房地產市場階段性平穩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國內房地產市場步入新發展階段,針對房地產行業的宏觀調控已優化調整,相關外匯管理措施也有必要加以優化,以適應新形勢新要求,助力房地產市場回穩。
二是優化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結合市場反饋,允許銀行依據客戶合規經營情況和風險等級等自行決定事后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率,并與外匯展業改革有效銜接,進一步提高企業便利化業務體驗,助力優化外資來華投資興業環境。
三是便利境外個人境內購房結匯支付。為滿足境外個人因在境內工作、生活產生的合理購房需求,將港澳居民在粵港澳大灣區購房的結匯支付便利化政策推廣至全國,境外個人在滿足各地購房政策條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的購房備案證明文件之前,憑購房合同或協議先行在銀行辦理購房所涉外匯資金結匯支付,后續再向銀行補交購房備案證明文件。
上述負責人介紹,按照現行規定,境外個人境內購房辦理資金結匯支付時,需提供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的購房備案證明文件,而房地產企業通常要求先收到首付款才能辦理網簽。國家外匯局會同有關部門在深入調研基礎上,針對港澳居民在粵港澳大灣區購房試點實施上述便利政策,取得積極效果。為進一步提升政策普惠性,滿足境外個人境內工作、生活合理需要,將在粵港澳大灣區試點實施的結匯支付便利化政策推廣至全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