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深交所官網公告,無錫江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江松科技)申報創業板IPO獲深交所受理,保薦機構為國投證券。
左桂松為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江松科技此次IPO擬募集10.53億元,用于光伏智能裝備生產基地建設項目、研發中心建設項目、智慧運營平臺項目、宿遷智能裝備精密機械加工基地建設項目、補充流動資金。
在手訂單下滑
2022年度至2024年度,江松科技分別實現營業收入8.07億元、12.37億元和20.19億元,扣非凈利潤分別為8583.64萬元、1.28億元和1.87億元,收入和利潤快速增長。
與此同時,江松科技透露,受2024年光伏行業階段性供需失衡,光伏產能加速出清影響,2024年末公司在手訂單有所下滑。
報告期內,公司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分別為2260.19萬元、3.93億元、-1.19億元。
2024年公司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為負,主要是由于2023年公司采購規模大幅增加,相關往來款項于2024年到期支付,使得公司2024年經營性應付項目增加,同時公司2024年新簽署訂單有所下降,使得公司預收客戶款項有所減少。
公司稱,主要是由于報告期內光伏行業發展迅速,公司訂單快速增加,預收客戶款項大幅增加,使得合同負債金額大幅增加所致。公司預收客戶款項形成的合同負債無需償還,但是未來若客戶存在大規模取消合同的情形,則可能給公司生產經營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
需要注意的是,2024年,江松科技的研發投入及員工人數均有所減少。
雖然江松科技自稱,公司研發費用率與可比公司相比處于合理水平。但從近兩年數據來看,江松科技的研發費用率對比同行均處于墊底位置。
2022年末、2023年末和2024年末,公司(包括下屬子公司)員工合計數分別為995人、1976人和887人。
2024年公司員工人數下降主要系當年光伏行業階段性供需失衡,下游客戶需求放緩,公司精簡人員,員工數量有所減少。
另外,公司存在代收供應商返利的情形。
2022年和2023年,公司存在通過左石控制的個人卡代收供應商返利的情況,代收款金額分別為173.07萬元和202.00萬元。
據悉,左石為公司實控人左桂松之子。
據招股書披露,2020年10月,鄭開明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成為公司股東;2020年12月,巨元投資、王建裕、陳耀民、蔡雅雋、邵躍、徐迅、李丹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成為公司股東。
根據上述投資方入股發行人時簽署的股東協議的約定,經雙方簽字生效滿3年內公司未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的,投資方有權要求左桂松回購全部股份。
此外,李丹于2021年7月將其所持公司股權全部轉讓給陳耀民,根據雙方約定,李丹所享有的對賭權利隨股權轉讓一并轉讓給陳耀民。
2022年3月,朝希和厚、朝希益恒、朝希璞信、江桐投資、新投領碩、聯德投資、高新創友、毅達投資通過增資的方式成為公司股東。
根據上述投資方入股公司時簽署的股東協議的約定,如果公司未能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IPO申請文件并獲受理或者2024年12月31日未能完成IPO,投資方有權要求發行人或其實際控制人左桂松回購全部股份。
此外,巨元投資于2023年1月將其所持公司股權全部轉讓給錢元清,根據雙方約定,巨元投資所享有的對賭權利隨股權轉讓一并轉讓給錢元清;毅達投資于2023年11月將其所持公司股權全部轉讓給宿城創投,根據雙方約定,毅達投資所享有的對賭權利隨股權轉讓一并轉讓給宿城創投。
2024年10月,宿城創投增資江松科技時,朝希和厚、朝希益恒、朝希璞信、江桐投資、領碩創投、聯德投資、創友投資以及宿城創投與實際控制人左桂松簽署投資協議約定了股權贖回、優先認購權、反稀釋權、限制出售、優先購買權和優先出售權、并購、清算權等特殊權利。
2025年5月,公司現有各投資方與公司及左桂松簽署了《關于無錫江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協議的特殊權利條款終止協議》。
根據該協議,涉及公司的回購條款全部終止且自始無效,除前述回購條款外,公司不存在其他特殊股東權利;涉及實際控制人的其他股東特殊權利條款(回購條款除外)自公司提交上市申請且被受理之日起自動終止且自始無效,相關條款徹底終止且未來亦不再恢復法律效力;涉及實際控制人的回購條款自發行人提交上市申請之日起自動終止且自始無效,僅在發生以下情形之一時恢復效力:
①公司A股IPO申請被駁回、否決或被終止審查,且被駁回、否決或被終止審查之日起6個月內公司未作出再次申請A股IPO的股東大會決議(公司A股IPO僅因需補正材料未被受理、被中止審查或被暫緩審議的不屬于此情形);②公司撤回A股IPO申請;③公司未能在核準A股IPO的批準文件/注冊文件有效期內完成公開發行的;④發生其他導致公司未實現A股IPO的情形(自最早發生上述情形之日起自動恢復效力)。
江松科技稱,涉及公司的所有股東特殊權利條款均已于《審計報告》出具日之前終止且自始無效;涉及實際控制人的所有股東特殊權利條款均已自公司提交本次上市申請且被受理之日起終止且自始無效,僅涉及實際控制人的回購條款存在效力恢復約定,但是該回購條款未將公司作為當事人,不會導致公司的控制權發生變更,該回購條款未與公司市值掛鉤,不存在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能力或者其他嚴重影響投資者權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