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將危險廢物交給無資質的個人處置 ,中國化學(SH601117,股價7.98元,市值487.48億元)控股企業收到60萬元罰單。
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甘肅能化(SZ000552,股價2.43元,市值130.05億元)控股公司被罰60.9萬元。
2025年6月第一周,哪些上市公司的環境保護與信披責任亮起了紅燈?且看A股綠色周報第202期。
每日經濟新聞聯合環保領域知名NGO(非政府組織)公眾環境研究中心(IPE),自2020年9月起,基于31個省份、337個地級市政府發布的環境質量、環境排放和污染源監管記錄等權威數據來源,每周收集剖析中國數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數萬家公司(包括分公司、參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環境信息數據,發布“A股綠色周報”,旨在借助環境數據庫及專業解析、傳播能力,讓資本市場的上市公司經營活動中的環境信息更加陽光透明。
根據6月第一周收集到的數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查閱A股綠色周報第202期發現,共有8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了環境風險。
中國化學控股企業被罰
在企業管理能力、財務狀況、行業競爭等因素之外,環境風險日漸成為上市公司重要的經營風險之一。環境風險關乎企業發展,也關乎企業形象。
A股綠色周報第202期數據顯示,生態環境領域違法違規等風險信息共關聯到8家上市公司。其中,5家屬于國資控制的企業。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梳理發現,8家上市公司背后有62.8萬戶的股東,投資標的登上環境風險榜,可能使他們面臨投資風險。
A股綠色周報第202期顯示,中國化學控股企業中化二建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化二建)因擅自將危險廢物交給無資質的個人處置,被滄州市生態環境局渤海新區分局罰款60萬元。
河北省行政執法公示平臺發布文號為“黃港環罰[2025]6號”的處罰書顯示,中化二建擅自將廢油漆桶交給無任何資質的個人進行處置,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四項,中化二建被滄州市生態環境局渤海新區分局罰款60萬元。
6月5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通過中國化學公開電子信箱發送采訪函。同日,記者致電中國化學,其接線人員表示,將去查收采訪函并在了解該處罰詳情后再回復。截至發稿,記者未獲進一步回應。
信用中國收錄文號為“嘉海綜執罰決字[2025]第000074號”的處罰書顯示 ,創新醫療(SZ002173,股價11.61元,市值51.23億元)控股公司海寧康華醫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寧康華)因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海寧市海洲街道江南大道2299號的海寧康華醫院地塊內建設了5處建筑物。海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認為,海寧康華已構成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行為,應當予以懲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海寧康華被海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罰款21.905萬元。
6月5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通過創新醫療公開電子信箱發送采訪函。同日,記者致電創新醫療,公司接線人員表示,該處罰未達到臨時信息披露的標準,將去查收采訪函并了解處罰詳情后再回復。截至發稿,記者未獲進一步回應。
甘肅能化控股公司受罰
本期A股綠色周報顯示,甘肅能化控股公司靖遠煤業集團劉化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劉化化工)因超標排放水污染物,被白銀市生態環境局罰款60.9萬元。
白銀市生態環境局發布文號為“白環罰[2025]4號”的處罰書顯示,2月25日,劉化化工尿素裝置開始帶料調試后,產生的廢水(冷凝液、解析廢液)未按環評要求進入脫鹽水站進行處理后回用,擅自改變廢水去向,通過尿素裝置區域地溝將廢水排入雨水監測井。3月10日上午9點,因雨水監測井液位突然升高,導致部分廢水通過雨水監測井閘閥縫隙排入東大溝,一直持續到11點。經甘肅省白銀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分析化驗,劉化化工的雨水排口監測結果:pH值為9.5,COD(化學需氧量)為 310mg/L,氨氮為772mg/L;COD、氨氮分別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中四類標準限值9.33倍和513.67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劉化化工被白銀市生態環境局罰款60.9萬元。
6月5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通過甘肅能化公開電子信箱發送采訪函。同日,記者致電甘肅能化,其接線人員表示,劉化化工為新建企業,目前正在試運轉,系統正在調試,煤炭屬于高污染(風險)行業,該處罰最新進展,他暫不了解,劉化化工將按照生態環境局規定進行整改。劉化化工存在的環境處罰,按照相關規定披露,但上述處罰未達到臨時披露標準,甘肅能化嚴格按照定期報告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近年來,隨著ESG(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投資理念逐步升溫,投資者越來越注重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上市公司財務投資和戰略投資的環境責任也應受到重視,因此直接或間接參股企業環境數據被納入A股綠色報告項目數據庫。
需要說明的是,環境信息數據的公開均有賴于環境監管信息公開水平的不斷提升。從2008年《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到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章專章確立“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信息公開從制度建設上得到保障。
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公眾環境研究中心(IPE)及自然資源保護協會(NRDC)編寫的《2018~2019年度120城市污染源監管信息公開指數(PITI)報告》也指出,環境信息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逐漸成為政府和社會公認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