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深交所發布了2則監管措施和3則紀律處分,全都劍指輝芒微電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輝芒微”)IPO項目,這其中就包括對保薦機構中信證券及2名保薦代表人。
深交所網站顯示,2023年5月25日,深交所受理了輝芒微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申請,中信證券為項目保薦人,陳禹達、王彬為項目保薦代表人。2024年1月3日,輝芒微申請撤回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同年1月5日,深交所決定終止對其創業板IPO審核。
為何深交所會對已撤回IPO申請近一年半的輝芒微項目采取監管措施?中信證券及保薦代表人存在哪些違規行為?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是輝芒微第二次終止IPO,其原先計劃在科創板上市,同樣折戟。
未對異常情形予以關注
據悉,在發行上市審核過程中,深交所依規對項目保薦人中信證券進行現場督導。中國證監會依規對輝芒微進行現場檢查。于是,查明中信證券在執業過程中,存在違規情形。
首先,中信證券未充分核查輝芒微經銷收入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的核查意見不準確。招股說明書(申報稿)顯示,報告期各期,輝芒微經銷收入占當期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分別為91.37%、94.58%、95.85%和96.78%。中信證券在審核問詢回復中發表明確意見稱,輝芒微經銷收入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合理,并得到有效執行。
然而,經查發現,輝芒微未充分披露經銷收入內部控制存在的不規范情形,信用政策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主要包括經銷商信用政策實際執行情況與披露情況不符,部分經銷收入原始單據存在缺陷,以及補簽2020年、2021年部分與收入確認相關的框架合同、訂單、送貨單、對賬單等重要支持性文件原件等情形。
深交所表示,中信證券未對輝芒微上述異常情形予以關注,未按照要求充分核查,核查程序執行不到位,發表的核查意見不準確。
此外,中信證券未保持應有的職業審慎,未按照核查要求對輝芒微與主要供應商及關聯方之間的異常大額資金流水、最終流向予以充分核查,且未采取充分的替代性核查措施,獲取的核查證據不足以支持其核查結論,核查程序執行不到位。
最后,中信證券未對輝芒微生產周期披露的準確性予以充分關注并審慎核查。招股說明書(申報稿)顯示,輝芒微自芯片設計企業向晶圓制造商發送采購訂單至芯片成品完成,時間周期約為6個月。
但是,經查發現,輝芒微存在部分產品的生產周期遠超上述周期的情形,與披露情況不符,影響深交所對輝芒微庫齡計算準確性以及存貨跌價準備計提充分性的審核判斷。中信證券未充分關注輝芒微上述異常情形,核查程序執行不到位。
上個月因再融資項目才被上交所監管警示
深交所表示,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對中信證券采取書面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對保薦代表人陳禹達、王彬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深交所強調稱,中信證券應當引以為戒,采取切實措施進行整改,對照相關問題進行內部追責,并自收到本監管函之日起二十個交易日內向深交所提交經保薦業務負責人、質控負責人、內核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的書面整改報告。
另外,深交所還表示,中信證券在從事保薦業務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保薦業務執業規范和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認真履行保薦職責,切實提高執業質量,保證招股說明書和出具文件的真實、準確、完整。
記者注意到,其實這并非輝芒微首次IPO折戟。2021年12月,輝芒微申報科創板IPO獲上交所受理,2022年1月7日,輝芒微被中國證券業協會抽中現場檢查,2022年1月,輝芒微和保薦人中信證券分別向上交所提交撤回輝芒微科創板IPO的申請,上交所決定終止對輝芒微的上市審核。
也就是說,中信證券曾兩度保薦輝芒微IPO,兩度失敗,而在第二次失敗后,還被深交所出具了書面警示的監管措施,并要求整改和內部追責。
另外,就在上個月,中信證券才被上交所予以監管警示。5月14日,上交所稱,中信證券作為相關上市公司再融資項目的保薦人,未審慎關注可能影響審核程序適用的事項,出具的核查意見與實際情況不符,履行保薦職責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