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時報》記者了解到,近期有納稅人收到了稅務部門通知,告知其需要依法辦理境外所得申報并繳納相應稅款。
有的納稅人表示,自己在境外投資股票,并且單筆交易有賺有虧,不知是否應該繳納稅款。有的納稅人糾結于境外股票交易的盈虧核算方式,特別是長期持股產生的虧損能否抵扣其他收入。
“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個人股票交易所得屬于財產轉讓所得,應當適用20%的稅率按次征收。其中,個人在境內二級市場的股票交易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在境外直接進行股票交易所得沒有免稅規定,需要在取得所得的次年申報納稅。”吉林財經大學稅務學院院長張巍解釋說。
據悉,對境外直接進行股票交易所得征稅,是美國、德國、澳大利亞等主要經濟體及大部分發展中國家的通行做法。對于境外股票交易屬于財產轉讓,我國按次計征,簡單來講,就是轉讓一次股票,就需要按照當次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股票交易可能涉及多次,并且有虧有賺,這時應該如何計稅?《金融時報》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股票交易頻次高、價格波動大,如果按每筆交易計稅且不允許抵扣虧損的話,稅負較重,計算難度也比較大。因此,為了更加合理的征收,我國稅務部門在征管時,允許納稅人按照納稅年度盈虧相抵,但不允許跨年互抵。
“目前稅務部門允許個人境外股票交易所得在年度內盈虧互抵,這既充分體現量能負擔原則,也解決了納稅人稅款計算的復雜性問題,操作上更加簡便?!敝袊嗣翊髮W教授朱青告訴《金融時報》記者。
也有納稅人提出疑問,不同年度的境外股票交易也存在盈虧問題,這種情況是否允許跨年度盈虧互抵?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應按年申報納稅,沒有明確股票交易的虧損結轉問題。據了解,有些國家對個人股票交易所得允許按年度盈虧互抵,部分國家允許當年未抵扣完的虧損向以后年度結轉。
“這些國家大多實行綜合稅制,股票交易所得需要與其他收入項目合并后統一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遠超我國20%的比例稅率。”朱青表示,我國目前實行的是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股票交易等財產轉讓所得不與其他所得項目合并,單獨適用20%的比例稅率,目前稅制下允許按年度計算盈虧已經是較為合理的處理方式。
12366北京納稅服務中心負責人表示,目前,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公平原則允許當年境外股票盈虧互抵,是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充分考慮實際情況且較為合理的處理措施。后續,需要結合稅制改革,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
業內人士指出,加強境外所得稅收監管是加大對高收入調節的重要舉措,有利于促進法治公平和共同富裕。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如取得境外所得應依法申報納稅。
據了解,我國已參加國際間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制度,也就是CRS。這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開發的全球稅務信息自動交換標準。利用CRS可以獲取居民個人境外金融賬戶相關數據,通過與個人所得稅申報數據比對,稅務部門能夠精準發現居民是否存在少報境外收入的行為。
記者關注到,今年3月底,湖北、山東、上海、浙江等地稅務部門發布了對取得境外所得未依法申報個稅的納稅人開展風險應對的案例。
以山東稅務部門公布的案例為例,當地稅務部門根據稅收大數據分析線索,發現境內居民張某存在取得境外收入未申報繳稅疑點。稅務機關綜合運用“五步工作法”,對其開展風險提醒和督促整改。經核,該納稅人存在取得境外所得未依法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在稅務機關政策輔導后,該納稅人積極配合說明情況,并依法補繳稅款、滯納金合計126.3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