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能源(600310.SH)兩年虛增營收合計68億元,被行政處罰后,10名投資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訴訟,要求廣西能源賠償損失合計14.23萬元,但一審敗訴。
根據廣西能源公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王曉東、姚靖、張蘇遠、孟月、任翠萍、陳百光、趙君霞、翟立強、姜紅娟、趙珊珊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795.5元,由原告王曉東、姚靖等10名投資者負擔。
此事源于,廣西能源在2019年和2020年分別虛增營收35.42億元、32.86億元,涉及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相繼被證監局出具警示函和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述原告均于2020年4月15日至2022年1月5日期間買入廣西能源的股票,在2022年1月6日以后,因賣出/持續持有該股票產生了損失。
據第一財經了解,除了上述案件外,還有單個投資者通過普通的民事索賠方式向廣西能源索賠,但一審也以敗訴告終,法院認為該虛假陳述行為并沒有導致股價及交易量產生明顯變化。
對此,有律師認為,違規性質比較嚴重,投資者索賠有一定合理性,投資者可以考慮上訴。
兩年虛增營收合計68億,投資者索賠一審敗訴
2024年7月份,原告王曉東、姚靖等10名自然人投資者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為由,向廣西能源、秦敏等8名被告提起普通代表人訴訟,要求廣西能源賠償損失合計14.23萬元,秦敏等其他7名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近日,廣西能源收到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一審民事判決書,駁回原告王曉東、姚靖、張蘇遠、孟月、任翠萍、陳百光、趙君霞、翟立強、姜紅娟、趙珊珊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795.5元,由上述10名投資者負擔。
此次案件與廣西能源(原為“桂東電力”,以下統稱為“廣西能源”)財務造假有關。2022年1月5日晚間,廣西能源公告收到廣西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下稱“決定書”),暴露了信披違規一事。根據決定書,廣西能源2019年發生的多筆貿易業務收入確認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導致2019年營業收入、營業成本虛增,相關定期報告信息披露不準確。此外,該公司內幕信息管理、公司治理存在問題。
由此,廣西證監局對廣西能源及相關責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緊接著,2022年7月19日晚間,廣西能源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并對公司2019年、2020年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進行調查。
2023年1月5日晚間,廣西能源公告收到廣西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明,2019年,廣西能源以旗下由同一經營團隊控制的永盛石化、桂盛能源、恒潤筑邦3家子公司互相作為銷售端和采購端,分別與中油海能(大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開展閉環貿易。上述貿易貨物未發生真實流轉,相關資金形成閉環,不具有商業實質,所形成的業務收入和成本不真實,導致廣西能源2019 年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35.42億元、虛增營業成本 35.52億元,分別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的13.39%、14.07%。
另外,廣西能源2020 年半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錯報,對子公司永盛石化、恒潤筑邦、廣東桂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開展的貿易業務多記營業收入32.86億元,多記營業成本32.86億元,分別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的28.95%、30.16%,構成虛假記載。
時任廣西能源董事長兼總裁、永盛石化董事長秦敏,時任廣西能源董事、永盛石化董事兼總經理、桂盛能源執行董事、恒潤筑邦董事長利聰,時任廣西能源副總裁兼財務總監、恒潤筑邦董事李均毅,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廣西能源董事會秘書、永盛石化董事陸培軍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時任永盛石化副總經理、恒潤筑邦總經理夏斌,時任永盛石化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恒潤筑邦財務總監廖優賢,時任永盛石化副總經理魏然,是廣西能源貿易業務經營團隊主要成員。
對此,廣西證監局對廣西能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20萬元罰款;對秦敏、利聰、李均毅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80萬元罰款;對夏斌給予警告,并處以70萬元罰款;對陸培軍、廖優賢、魏然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60萬元罰款。
上述10名投資者將廣西能源及相關人員告上法庭,理由是:他們均于2020年4月15日(2019年報披露日)至2022年1月5日(揭露日)期間買入廣西能源的股票,在2022年1月6日以后,因賣出/持續持有該股票產生了損失。
虛增營收是否影響投資者炒股存爭議
“除了上述案件外,還有投資者通過普通的民事索賠方式向廣西能源索賠,但一審也敗訴,敗訴的理由類似?!庇袠I內人士告訴記者。
據第一財經獲得的一份單個投資者起訴廣西能源的民事判決書,該案件的主要爭議焦點在于:廣西能源2019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2020年半年度報告存在錯報,該內容是否具有重大性,該行為是否構成證券虛假陳述侵權,對原告證券投資是否造成重大影響,應否賠償原告的損失?
法院認為,雖然廣西能源2019年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成本和營業收入、2020年半年度報告多計營業成本和營業收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證券監管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重大事件,構成誘多型證券虛假陳述,但是該虛假陳述行為并沒有導致股價及交易量產生明顯變化。
在法院看來,從最早的虛假陳述行為實施日2020年4月15日之后的交易價和交易量來看,交易價和交易量平緩,與實施日前的交易價和交易量相比較并沒有明顯變化,與同期大盤較平緩形勢相一致,并沒有出現誘多型虛假陳述通常會導致股價和交易量明顯上漲的情況。從虛假陳述行為揭露日2020年7月20日之后的交易價和交易量來看,交易價有跌有漲,交易量沒有明顯下降,與同期大盤下跌形勢相比沒有突出的下跌表現,沒有出現誘多型虛假陳述被揭露后通常會導致股價和交易量明顯下跌的情況。
無論是提起普通代表人訴訟的案件,還是上述單個投資者案件,若不服一審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或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同時在上訴期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違規性質比較嚴重,投資者索賠有一定合理性,建議投資者考慮上訴?!鄙虾>谜\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峰認為,類似違規性質的投資者索賠案件,投資者敗訴的情況較少,當前一審判決對投資者投資信心將產生負面影響,難免會讓投資者產生一些懷疑。
許峰對第一財經稱,普通代表人訴訟一般是與法院溝通后啟動的,否則法院可能不會同意啟動代表人訴訟,啟動后判決投資者敗訴,這也從另外一個角度提示投資者訴訟風險,不是每個代表人訴訟都會勝訴,哪怕參與登記代表人訴訟,哪怕自己沒有實際參與訴訟開庭等程序,最終也可能面臨承擔訴訟費等訴訟風險,這是投資者索賠領域的新情況和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