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網站6月30日消息,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就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發布公告。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8年12月31日。
公告明確,境外投資者以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間用于境內直接投資符合條件的,可按照投資額的10%抵免境外投資者當年的應納稅額,當年不足抵免的準予向以后結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外國政府訂立的稅收協定中關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適用稅率低于10%的,按照協定稅率執行。
公告明確,境外投資者以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用于境內直接投資符合條件,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境外投資者分得的利潤屬于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向投資者實際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二)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境內直接投資,包括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增資、新建、股權收購等權益性投資,但不包括新增、轉增、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條件的戰略投資除外)。具體是指:
1、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
2、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居民企業;
3、從非關聯方收購中國境內居民企業股權。
境外投資者采取上述投資方式所投資的居民企業統稱為被投資企業。
(三)在境外投資者境內再投資期限內,被投資企業從事的產業屬于《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所列的全國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四)境外投資者境內再投資需連續持有至少5年(60個月)以上。
(五)境外投資者用于境內直接投資的利潤以現金形式支付的,相關款項從利潤分配企業的賬戶直接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賬戶,在直接投資前不得在境內外其他賬戶周轉;境外投資者用于境內直接投資的利潤以實物、有價證券等非現金形式支付的,相關資產所有權直接從利潤分配企業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在直接投資前不得由其他企業、個人代為持有或臨時持有。
公告提出,境外投資者在投資滿5年(60個月)后收回享受稅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資的,其收回投資對應的境內居民企業分配利潤,應在收回投資后7日內向利潤分配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補繳遞延的稅款,再投資稅收抵免結轉余額可抵減其應納稅款。
境外投資者在投資不滿5年(60個月)時收回享受稅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資的,其收回投資對應的境內居民企業分配利潤視為不符合本公告規定的稅收優惠條件,境外投資者除按前款規定補繳遞延的稅款外,還應按比例減少境外投資者可享受的稅收抵免額度。如境外投資者已使用稅收抵免額度超過調整后抵免額度的,境外投資者應在收回投資后7日內補繳超出部分稅款。
境外投資者收回的直接投資中包含已享受和未享受稅收抵免政策的直接投資的,視為先行處置已享受稅收抵免政策的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