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十余家主流乘用車企業先后發布公告,承諾將供應商支付賬期統一至60天內。其中,北汽集團和上汽集團兩家車企明確提及放棄“商業承兌匯票”。
上汽集團表示,“不采用商業承兌匯票等增加供應商資金壓力的結算方式”,北汽集團也強調,“全面取消商業承兌匯票等增加供應商資金壓力的不合理結算方式”。
商業承兌匯票是一種由企業簽發并承兌的債務憑證,其核心本質是企業基于自身信用開具的 “延期付款承諾”,在供應鏈金融中常被用作延長付款周期的工具。
票據作為商業交易中的一種支付方式,在商事主體交易中被經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二條規定,票據分為匯票、本票、支票;第十九條規定,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其中商業匯票又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即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從風險負擔上來說,銀行承兌匯票以銀行的信用為擔保,到期后銀行見期即付,風險較小。而商業承兌匯票由企業簽發,并以該企業信用作為后續付款保證,其具有不能完全承兌的或然性,風險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