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馬換換)3月24日,聯合光電(600363)披露公告稱,公司因信息披露不準確、不及時,以及在非法定渠道發布應披露事項,收到了深交所下發的監管函。
信息披露不準確方面,聯合光電2024年4月26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報告》顯示,公司開發的“大載重四足機器人已具備行業領先的性能,可廣泛應用于通用場景的救災、巡檢、勘察、排爆、救援等任務,并計劃于2024年量產”。公司在2025年3月24日披露的《關于的更正公告》(以下簡稱《更正公告》)中稱,截至公司《2023年年度報告》披露時,公司大載重四足機器人仍處于前期開發階段,尚未形成專門的研發成果和核心技術,需進一步開發行走、動態平衡、越障、跳躍等動態功能后方能推向市場。公司尚未與任何客戶簽署合同、意向協議等任何形式的合作文件,尚未正式投產。
聯合光電披露大載重四足機器人計劃于2024年量產的預測性信息缺乏合理、謹慎、客觀的前提依據,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8月修訂)》(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第 5.1.4條的規定。
信息披露不及時方面,《更正公告》顯示,聯合光電于2024年6月終止大載重四足機器人相關業務。聯合光電在《2023年年度報告》中自愿披露大載重四足機器人計劃在2024年量產后,未及時披露該項業務的重大進展情況,違反了《上市規則》第 5.2.6 條第二款的規定。
在非法定渠道發布應披露事項方面,2024年12月23日和12月30日,聯合光電在尚未于法定信息披露渠道披露已終止大載重四足機器人業務的情況下,在互動易平臺上回答投資者關于公司大載重四足機器人2024年量產情況時稱,根據公司的市場定位及經營戰略,公司暫無大載重四足機器人產品,違反了《上市規則》第 5.2.2條第一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