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波證監局公布了一則有關內幕交易的罰單。罰單內容顯示,李某某在辦公室門口聽到了內幕消息,后面便操作其親屬賬戶買入“旗天科技(300061.SZ)”股票,成交金額約30萬元,盈利26萬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披露了內幕信息的形成和公開情況。2022年至2023年初,旗天科技尋找定向增發的合作方。
2023年第四季度,七彩虹皓悅實際控制人萬某和旗天科技控股股東的投資負責人韓某溝通時,提到希望找一個上市公司平臺,能將自己的部分產業上市。
2024年春節前后,韓某找到萬某,提出旗天科技想要尋找一個新的股東,雙方開始接觸洽談。
2024年4月15日,韓某和萬某見面商討收購旗天科技的相關事項。雙方達成了旗天科技采用定向增發的方式來引入萬某控制的七彩虹方面有關產業的意向。
2024年4月18日,韓某向萬某發送《戰略合作框架協議》,該協議約定萬某或萬某指定主體為旗天科技定向增發的對象,并推動萬某成為旗天科技第一大股東及新的實際控制人。
2024年4月19日,萬某簽署上述《戰略合作框架協議》。
2024年6月5日,旗天科技開會初步確定了旗天科技控制權變更方案。
2024年7月25日,旗天科技召開董事會、監事會等會議,審議本次交易事項。
2024年7月26日,旗天科技發布《2024年度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預案》等公告,披露旗天科技向七彩虹皓悅定向發行公司股份,發行股票完成后,七彩虹皓悅將成為旗天科技的控股股東,萬某將成為旗天科技的實際控制人。
根據相關規定,該事項在公開披露前屬于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的形成時間不晚于2024年4月15日,公開于2024年7月26日。
2024年4月15日,李君剛在辦公室門口聽到韓某和萬某談論定增合作事項,并于2024年4月29日操作其親屬劉某某名下銀河證券賬戶買入“旗天科技”72800股,成交金額303395元。經計算,“劉某某”賬戶在內幕交易敏感期內盈利260022.03元。
上述事實,有相關公告、證券賬戶資料及交易流水、詢問筆錄、當事人自認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寧波證監局認為,李君剛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旗天科技自2024年7月26日預案公告后,股價短短一周時間漲超100%,從4元/股最高暴漲至9.37元/股。
辯稱并非故意刺探獲取內幕信息
李君剛及其代理人在聽證會及陳述申辯材料中提出:其并非故意刺探獲取內幕信息。其偶然聽到萬某和韓某的可能開展合作的談話,并不知道具體內容。其未在內幕信息形成期間參與討論決策定增收購事項,其負責七彩虹有關實體經營事務,不參與資本運作。
其使用“劉某某”賬戶炒股是為了通過炒股獲益補貼“劉某某”等親屬。
本案違法所得金額計算有誤。按照后進先出法計算,在不考慮交易費用的情況下,違法所得金額應當為221356.50元,而非260022.03元。
經復核,寧波證監局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李君剛自認聽到萬某與韓某的有關合作的聊天后進行涉案股票交易,違反了《證券法》有關禁止內幕交易的規定,依法應當對其進行處罰。
本案違法所得計算正確,符合證監會以往執法慣例。本案計算違法所得時采用“后進先出”方法確定賣出證券與買進證券的對應關系,體現內幕信息對交易行為人的影響、產生的收益與內幕信息的因果關系違法所得計算并無不當,亦符合監管執法慣例。在聽證會上,調查人員逐筆解釋了后進先出法計算配對的過程。相關計算過程和結果經核對無誤。
本案已經充分考慮李君剛存在如實陳述、積極配合調查等情形,對其量罰屬于依法從輕處罰。其有關通過炒股獲利補貼親屬的理由,不屬于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寧波證監局對李君剛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最終,根據李君剛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相關規定,寧波證監局決定:對李君剛沒收違法所得260022.03元,并處以80萬元的罰款。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自公開消息、紅星資本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