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規定》迎來第四次修訂。6月13日,證監會就《期貨公司分類評價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5年7月13日。
據了解,作為期貨公司分類監管的重要制度,《規定》可發揮分類評價的引領和導向作用。通過完善分類監管制度,可以全面反映期貨公司持續合規狀況、風險管理能力、市場競爭力和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對不同類別的期貨公司不同程度傾斜監管資源,引導期貨公司合規穩健經營,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增強服務實體經濟和國家戰略能力。
《規定》共四十四條,重點針對近年來期貨市場形勢和期貨行業狀況的發展變化,進一步明確了期貨公司分類評價的扣分標準,優化了加分標準,簡化了評價流程。
具體來看,《規定》明確與期貨公司日常風控相關,具有客觀、明確標準的特定情形無需監管措施即可扣分,主要包括風險監管指標不達標、保證金預警等。除上述情形外,原則上均需按照監管措施等扣分。按照監管措施、行政處罰、刑事處罰不同,扣分分值分別從0.5分至10分不等。比如,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每次扣0.5分;被采取刑事處罰的,每次扣10分。
《規定》還調整了部分扣分安排。具體包括:刪除市場競爭力加分的最低合規分數線,調整為期貨公司開展業務過程中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發生重大風險的,對應市場競爭力指標不予加分;若期貨公司評價期內因風險監管指標不達標被扣分的,月均剩余凈資本指標不予加分;對于期貨公司和從業人員涉及同一違規事項的,不再重復扣分,而是擇其重者扣分。
在優化加分標準方面,《規定》明確,期貨公司分類評價加分指標包括市場競爭力、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專項評價和特殊情形激勵。
其中,市場競爭力指標被調整為三大類9項指標,全面評價期貨公司各項業務開展情況、整體盈利水平和資本實力。除凈利潤指標保持不變外,將原業務收入指標按具體業務類型拆分為經紀業務凈收入和期貨交易咨詢業務凈收入指標,并增加期貨做市、衍生品交易業務等指標。
在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指標中,將“機構客戶日均持倉”指標調整為“產業客戶日均持倉”,增加“中長期資金客戶日均持倉”指標,并明確產業客戶、中長期資金客戶定義,對評價期內期貨公司服務產業客戶、中長期資金客戶情況進行評價,突出對產業客戶參與商品期貨市場以及中長期資金客戶參與金融期貨市場的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規定》還刪除了“成本管理能力”“凈資產收益率”兩項指標,鼓勵期貨公司加大投入,規模化經營。
《規定》還提出,中國證監會可以組織相關單位對期貨公司服務國家戰略、黨建與文化建設、信息技術建設等方面進行專項評價。據悉,此次修訂將“保險+期貨”由服務實體經濟評價移至專項評價,作為服務國家戰略專項評價的一部分。
此外,《規定》還調整了特殊情形激勵評價。對期貨公司配合監管部門開展風險處置、期貨公司最近3個評價期內(含當前評價期)持續合規狀況和風險管理能力無任何扣分、期貨公司與其他期貨公司合并等情形予以加分激勵。
中山大學嶺南學院教授韓乾在接受期貨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監管部門此次對期貨公司分類監管制度進行修訂,旨在發揮分類評價這個“指揮棒”的引領和導向作用,推動期貨行業的高質量發展。
談及此次修訂的亮點,韓乾認為,扣分部分中,《規定》把以往主觀性較強的“綜合判斷”改成以監管措施為硬性扣分依據,傳遞了“用事實說話”的監管態度,減少了自由裁量空間;同時,新增了股東違規牽連扣分條款,還有對反復違規加倍扣分的設計,劍指公司治理頑疾。此外,本次修訂有關子公司違規扣分的細節有所增加,說明監管在推動集團風控一體化。
另外,加分體系的調整也更有導向性。韓乾告訴記者,服務實體指標從原來的“機構客戶”拆解成“產業客戶”和“中長期資金”兩類,數據源也分別明確到開戶系統行業分類和不同金融牌照類型的企業,這是促進期貨公司精準服務實體經濟的體現。同時,市場競爭力指標也出現變化,把經紀業務拆細,新增做市和衍生品業務排名,但刪除了成本管理和ROE指標,說明監管更看重業務多元性和規模效應,而不是短期財務表現。
值得注意的是,《規定》明確,期貨公司評價期內商品期貨及期權手續費率或金融期貨及期權手續費率低于全行業平均水平50%的,減半加分。這將對后續行業格局優化和重塑起到重要作用,期貨公司在新的分類評價規定下需專注主業,布局多元業務,增強盈利能力和市場競爭力。
韓乾認為,未來期貨公司經紀業務可能逐步轉向咨詢收費模式,期貨公司需加速培育投顧團隊。對期貨行業龍頭公司來說,建議關注專項評價中“服務國家戰略”的表述,可更加主動地參與糧棉油等戰略物資的衍生品開發,不斷強化綜合服務能力,成為“全能型服務商”;中小型公司要研究《規定》中的合并加分條款,同業并購可能是快速升檔的捷徑。總之,期貨公司只有將合規風控內化為基因,以服務實體為使命,方能在分類監管新周期中贏得發展先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