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深交所發布關于對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紀律處分的決定。2023年5月8日,深交所受理中鼎恒盛氣體設備(蕪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申請。項目保薦人原為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君安),因國泰君安吸收合并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海通),賈超、陳金科為項目保薦代表人。
經查明,國泰海通、賈超、陳金科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五方面違規行為。一是未充分關注發行人存在的重大內部控制缺陷,未對發行人財務信息的可靠性予以審慎核查,發表的核查意見不準確。二是未充分核查發行人研發費用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的核查意見不準確。三是未充分關注發行人收入確認存在的不規范情形,發表的核查意見不準確。四是對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資金占用流向以及關鍵崗位人員的資金流水核查不到位。五是未督促發行人及時披露對賭協議的特殊權利條款。
經深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深交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一是對賈超、陳金科給予六個月內不接受其簽字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處分。在2025年5月23日至2025年11月22日期間,不接受其簽字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二是對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對于當事人上述違規行為及深交所給予的處分,深交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并記入誠信檔案。當事人應當引以為戒,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保薦業務執業規范和本所業務規則等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認真履行保薦職責,切實提高執業質量,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